关于加强本学期期末考试纪律的通知
全体同学: 2014年6月20日(第18周周五下午)起我院将进入期末考试周。为严明考试纪律、树立良好考风、推进学风建设、现将有关事项和时间安排通知如下。 一、加强期末考试的组织管理 为加强期末考试的组织管理,特成立学院和各系(部)考试管理工作小组。 1、学院考试管理小组 学院主考:朱士昌学院副主考:张纪元、沈李、张磊、徐光明 学院督导:花克勤 2、各系(部)考试管理工作小组 各系(部)主考:各系(部)主任 各系(部)副主考:各系(部)教学副主任(助理)、学管副主任 工作人员:教学秘书 二、加强考务组织管理、严明考试纪律 1、期末考试周前,教务处将本学期期末考试具体日程安排公示在校园网教务处网页上,请及时查阅。 2、严格执行新修订的《考场规则》(见附件1)和《监考规则》(见附件2),继续执行教务处制定的《考试管理规定》。若有与新修订的《考场规则》和《监考规则》不同,按修订后的文件执行。 3、学生必须持有学生证和身份证(或社保卡、驾驶证等国家颁发的有持有者照片的证件)进入考场。证件不齐者,不予考试。请及时补办相关证件。 因考试当日证件丢失而来不及办理证明的,必须由学生联系辅导员,由辅导员当场证明后方可考试。对证件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 对于正式考试前未办理缓考手续而无故旷考的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期期初补考(学生手册修订版《学生学习纪律规定》第12条)。 4、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严禁在考场内做出影响他人考试的行为。对于学生不当行为,根据学院《考场规则》第九条之规定,监考人员有权认定作弊性质。 5、考生对于监考教师存在的监考不当行为,可在考试结束后,向教务处考务组进行投诉,教务处将开展事实调查,对于监考不当的教师根据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期末考试工作安排的时间节点 1、6月20日下午起——6月27日为考试周; 2、7月5号起可上网查询课程成绩。
教务处考务组联系电话:68020372,联系人:陈侃、周忠鹏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教务处 2014年6月16日 附件1:考场规则 附件2:监考规则 附件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附件1: 考场规则 1、学生应在开考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带好学生证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社保卡、驾驶证、护照等),在指定座位上入座。并将证件放在桌子右上角。开考铃响后,不得擅离座位。迟到十五分钟取消该学科考试资格。开考半小时后方准交卷离场,离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 2、考前学生应将所携带的书包、手机等物品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手机关机;考桌内及周围不得留有除了考试所需以外的任何物品、书本和纸张等(简称清桌)。 3、开考后,学生应自觉保持考场安静,独立答卷,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发音传声,不得偷看他人答卷,不得夹带纸条,不得相互借用文具用品及计算工具等。 4、如遇试卷字迹不清,学生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能要求解释题意或提示。 5、开考后,桌面上除试卷及规定的文具、计算工具外,不得放置其他东西。 6、除作图题可用铅笔外,一律用统一的蓝黑钢笔答卷。考试中不得使用修正液(选择题必须在答题卡上用2B铅笔答题)。 7、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离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喧哗。 8、考试结束铃响后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和草稿纸按规定折叠放在课桌上。 9、学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劝导,监考人员有权认定作弊性质。当监考人员指出其违反考场纪律或有作弊行为时,不得在考场内申辩或纠缠。凡有妨碍监考人员工作或违纪行为,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10、各班级必须将考场打扫清洁,前后门上的视察窗不能有遮挡物,每天考试结束后班级值日生必须将教室打扫清洁。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教务处 2012年12月10日
附件2: 监考规则 1、监考人员应以认真的态度,按学院安排的考试时间、考场和科目执行监考任务。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和巡考,必须提前两天由系主任向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 2、监考人员必须提前十五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仔细核对科目、时间和考场。 3、开考前,向学生进行纪律教育,宣读考场规则,核对学生证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社保卡、驾驶证、护照等),并指定学生物品存放位置,发卷前应做好清桌、各项检查工作和分卷工作,待开考铃响后,方能发卷。 4、发卷后,监考人员应及时督促学生写好班级、姓名、学号,说明试卷有关注意事项。 5、监考人员对考题内容、题意不得作任何解释或提示,若考卷字迹不清,则可向学生指明。 6、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坚守岗位,严格监考,不得在考场内相互交谈或抽烟;不得入座;不得看书、批改作业、摆弄手机以及做与监考无关的工作,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 7、监考人员应严格督促学生执行考场规则,发现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场认定,在考场记录表和学生考卷上写明作弊事实,于当天与在考试现场值班的系(部)主考或副主考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于第二天报教务处处理。 8、监考人员应在考试终了前十分钟,提醒学生掌握时间。监考人员应在考试结束后,填写考场情况表,连同考卷、答题纸及时送交指定地点。 9、巡考人员应在考试期间,不定时间、路线巡考。发现违纪情况及时处理。 10、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11、凡监考人员违反监考规则,作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12、监考周的工作量由教务处按学院有关规定计算。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教务处 2012年12月10日
附件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本办法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4第18号),分为违纪认定和作弊认定两个部分,望广大考生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杜绝违纪作弊情况发生。 第一部分:考试违纪认定。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部分:考试作弊认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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